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63/T 952-2011《压力容器安全使用工作规范》、DB63/T 953-2011《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DB63/T 954-2011《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本文件以DB63/T 954-2011为主,整合DB63/T 952-2011、DB63/T 953-2011的部分内容,与DB63/T 954-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氧舱”(见3.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见3.6)“压力容器主要负责人”(见3.1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见3.13)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安全监察”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3.5); ——增加了“机构设置”(见4.1)“人员设置”(见4.2)的规定; ——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见4.3)“人员岗位职责”(见4.4); ——增加了“氧舱改造与维修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要求”(见5.6.4); ——增加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处置的规定(见5.8.2、5.8.3); ——增加了“首次定期检验时机”的规定(见6.2); ——增加了“无法进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内容(见6.4); ——增加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见第7章); ——更改了“应急管理”的内容(见第8章,2011年版的4.6); ——更改了“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内容(见第9章,2011年版的4.7); ——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录A) ——增加了“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录B) ——增加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结论报告”(见附录C) ——增加了“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专项要求”(见附录D); ——增加了“氧舱年度检查结论报告”(见附录E); ——增加了“压力容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录F) ——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见附录G) ——增加了“异常情况与处理”的内容(见附录H);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亚华、井发虎、铁娟、徐汉亮、王维善、陈瑞、任天舒。 本文件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DB63/T 954-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并入了DB63/T 952-2011、DB63/T 953-2011的内容。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机构、人员设置与管理职责、使用管理、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与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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