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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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
发布日期 2008-04-03
实施日期 2008-04-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安徽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1992年 3月 15日 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根据 2008年 4月 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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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概览
目的依据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保障地震预报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及《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
适用范围
监测设施地震台(站)、遥测台网、观测井(泉)、测量标志、专用通讯/供电/供水设施等。
责任主体省、市、县地震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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