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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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09〕1181号
发布日期 2009-11-13
实施日期 2009-11-13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请示》(粤环报[2009]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保标准是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尚未就土壤污染修复事项制定法规或建立管理制度,也没有适用于工业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环保标准。为支持相关立法工作并配合实施,我部目前正在制定用于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的环保标准。今后可按照相关法规和相关标准实施。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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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出的正式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办函[2009]1181号,标题为“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复函”。这份复函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标准的请示(粤环报〔2009〕44号)的回应。
复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环保标准是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但在文件发出时,中国尚未针对土壤污染修复事项制定专门的法规或建立管理制度。同时,也没有适用于工业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环保标准。
2. 环境保护部表示,为了支持相关立法工作并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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