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 GBZ 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75—2006《γ 射线工业 CT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17—2015、GBZ 132—2008和GBZ 175—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探伤机放射防护性能的要求(见第5 章,GBZ 117—2015 的3.1.1、3.1.2、3.1.3、3.1.4,GBZ 132—2008 版的4.1~4.8); b) 增加了“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见第4 章); c) 更改了控制区距离的估算(见附录A,GBZ 132—2008 的附录C); d) 将放射防护要求场所相关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更改为周围剂量当量率(见表1、表2、6.1.3、6.1.4、7.2.2、7.2.8、7.5.2.4、8.4.2,GBZ 117—2015 的表1,GBZ132—2008 的表1、6.1、7.3.1、 7.3.6、7.5.5、8.2.2 c)); e) 删除了γ探伤机性能验收检测的内容(见GBZ 132—2008 的11.2); f) 删除了管道爬行探伤装置、γ探伤机快门形式的示意图(见GBZ 132—2008 的附录A、附录B )。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李海亮、张震、邹剑明、刘澜涛、冯泽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117: •1996 年首次发布为GB 16357—1996; •2002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GBZ 117—2002; •2006 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GBZ/T 150—2002《工业X 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GBZ/T150—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7150—1997); •2015 年第三次修订; -GBZ 132: •2001 年首次发布为GB 18465 布为布情况; •2002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GBZ 132—2002; •2008 年第二次修订; -GBZ 175,2006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和Y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600kV及以下的X射线探伤机和Y射线探伤机进行的探伤工作(包括固定式探伤和移动式探伤),工业CT探伤和非探伤目的同辐射源范围的无损检测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加速器和中子探伤机进行的工业探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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