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 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发布后,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 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 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塑料合成革制造超细纤维生产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79 执行,电 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985 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086 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和再生塑料制造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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