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现予印发。 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开发区、专业园区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名录,且原则上应包含本名录内的建设项目。 本名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本名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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