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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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财资环(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03-12
实施日期 2020-03-12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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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0.3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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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文件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
文号:财资环[2020]6号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规范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跨省域损害由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处理
2. 赔偿主体:
• 国务院直接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由受委托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
• 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赔偿权利人
3. 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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