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石油开采废水(包括原油脱出水、钻井以及井下作业等生产工艺生产排放水)应处理达到《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94)规定的回注标准后回注,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地层污染。排放的废水如不回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要求。对外排放的油田废水,按照《排污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二、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行业标准对油田废弃钻井液进行控制。国家正在组织编制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待行业标准颁布后,按该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油田废弃钻井液未做规定,国家也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钻井废物毒性检测及毒性评价标准。目前,国家正在修改和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在新标准正式颁布前,执行原有规定。
暂无相关说明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