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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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05]125号
发布日期 2005-04-14
实施日期 2005-04-14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局《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石油开采废水(包括原油脱出水、钻井以及井下作业等生产工艺生产排放水)应处理达到《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94)规定的回注标准后回注,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地层污染。排放的废水如不回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要求。对外排放的油田废水,按照《排污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二、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行业标准对油田废弃钻井液进行控制。国家正在组织编制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待行业标准颁布后,按该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油田废弃钻井液未做规定,国家也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钻井废物毒性检测及毒性评价标准。目前,国家正在修改和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在新标准正式颁布前,执行原有规定。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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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_环函[2005]125号.pdf 【0.45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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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4月14日发布的复函(环函[2005]125号),针对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请示进行的官方回复。以下是文本内容的分析:
1. 主要内容
油田回注采油废水要求石油开采废水(包括原油脱出水、钻井及井下作业等生产工艺生产排放水)必须处理达到《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94)规定的回注标准后才能回注,并采取措施防止地层污染。如果废水不回注,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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