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甲烷、氯乙烯、溴甲烷、溴乙烷、氯丙烯、二氯甲烷 、氯丁二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环氧氯丙烷、四氯乙烯等 14 种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03 mg/m 3 ~0.6 mg/m 3 ,测定下限为0.0012 mg/m 3 ~2.4 mg/m 3 ,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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