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社锋、喻永祥、车增光、蒋波、何伟、曹曜、李后尧、李伟、宋京雷、王亚山、陈刚、张纪星、李明。
本规范规定了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提交等。 本规范适用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综合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科技产业园区、自由贸易区等其他园区可按照执行。 注:在开发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设施、军事和防空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隧道、机场、吞吐量100万吨/年(含)以上港口码头、大型水利工程、125MW(含)以上电厂、500KV变电站或送电工程、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填埋场、油(气)管道和储油(气)库、总容积大于(含)80000m3或单罐容积大于(含)20000m3油库、总容积大于(含)15000m3或单罐容积大于(含)5000m3天然气库等建设项目、独立选址项目等仍需单独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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