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1、4.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市节能监察中心、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恒友、胡侃、王光辉、冯婷婷、薛利剑、万一峰、赵政、袁艺、费春胜、戴杨玉、杨迪芳。
本标准规定了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可比综合电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主要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自来水公司(水务公司)、自来水总公司(水务集团公司)下属各水厂等自来水生产企业的能源消耗量的计算、控制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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