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做好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 划环评)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 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23〕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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