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核设施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除外)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除外)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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