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HJ 705-201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 ——调整规范性引用文件,新增了引用文件《直流输电工程合成电场限值及其监测方法》(GB 39220)和《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1113),删除了未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措施”; ——总则中删除了“验收调查工作程序”,“验收调查标准”修订为“验收执行标准”; ——将“验收调查准备阶段要求”合并于“验收调查技术要求”中; ——删除了“环境监理”、“试运行”审批内容,将“验收工况要求”修订为“验收工况”; ——删除了“声环境监测一般规定”中站址超标布置断面监测要求; ——增加了对换流站外排冷却水调查要求; ——删除了“社会环境影响调查”和“公众参与”内容; ——删除了验收调查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修订了附录 A、附录 B。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HJ 705-201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建设项目、±1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直流输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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