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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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1〕345号
发布日期 2011-12-13
实施日期 2011-12-13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的请示》(浙环[201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 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应的排放限值。若采用直接燃烧方式的,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的,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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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_环函[2011]345号.pdf 【0.11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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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来自中国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复函,编号为环函[2011]345号,日期为2011年12月13日。这份复函是针对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浙环[2011]51号)的正式回应。
复函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 对于单台出力65 t/h(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应根据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相应排放限值。如果锅炉采用直接燃烧方式,则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如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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