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 5008—2005) 自颁布以来为规范供油工程建设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国内民航业的发展满足技术进步、绿色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吸收近年来科研成果和工程经验 根据民航局标准体系框架及«关于2015 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预算批复通知» 的总体要求 编写组按照设计与施工验收分开设立标准的原则 将«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08—2005) 中有关试压、探伤等施工内容列入«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将有关设计的内容 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基础上 修订成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 目标年年供油量大于50 000 t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供油工程设计。 建设目标年年供油量不大于50000t (含)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运输机场的供油工程设计,按《小型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设计规范》( MH 5029) 执行。 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按《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规范》(MH/T 5030)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油库、人工洞油库及海上平台供油。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建设目标年年供油量大于50000t的民航供油工程,库容量较大,供油设施比较复杂,通常设有机场油库、航空加油站及汽车加油站,配套设施还可设有中转油库、装卸油站、输油管道及机坪加油管道等,此类机场供油量较大。通用航空供油工程既包括通用机场的供油工程,又包括运输机场通航部分的供油工程,《通用航空供油工程建设规范》( MH/T 5030)中已包含了此项内容,本规范不再重复。 民用运输 机场供油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涉及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的专业性事宜时,应以本规范为准。 [条文说明]本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一方面,其适应的范围和规定的技术内容针对民航供油工程的特点和运行需要,突出了专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供油工程又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专业较多,技术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了规定,本规范不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未涉及之处应按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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