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新建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再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311-2016)中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7日批准。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许利、史鸿乐、江腊海、龙泉、王海燕、史箴、田晓刚、韦娅俪、何鹏、汪汀、于家琳、崔伟、陈雨艳、张爱民、刘畅、胡雨晴、卢延娜。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及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或四川省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评论
收藏
分享
反馈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