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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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聊政通字[2020]65号
发布日期 2020-12-31
实施日期 2021-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聊城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改善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对我市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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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5号.pdf 【1.3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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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聊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调整通告概览
核心内容
聊城市政府为改善空气质量,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划分三类区域并执行相应排放限值。
控制区划分
1. 核心控制区
覆盖主城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及各县市重点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禁止新建污染项目,现有设施需满足严格排放限值。
2. 重点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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