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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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办〔2023〕53号
发布日期 2023-06-19
实施日期 2023-06-1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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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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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审批名录调整通知概览
发文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粤环办〔2023〕53号)
核心调整内容
1. 区域表述更新
“珠海横琴新区”统一修改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2. 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调整
原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
新规明确排除以下地区项目: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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