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固废制陶粒项目执行固废再生导则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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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0-06-22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我司中试结果中产品陶粒符合《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2010)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浸出毒性含量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但2020年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0-2020)》,在“ 6.3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30760的要求执行。” 产品中有害物质应完全按照GB30760水泥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我司利用酸泥、泥土和稻糠混合经过高温还原焙烧成陶粒,稳定的重金属被硅酸盐晶体结构固化在陶粒产品中,是一个固化的过程,而生产水泥与生产陶粒工艺原理完全不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完全参考GB30760限值标准执行是否妥当。若完全执行该标准将会限制很多同类型项目。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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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关于固废制陶粒项目执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回复
关键问题
企业使用固废(酸泥、泥土、稻糠)生产陶粒,产品符合《轻集料试验方法》(GB/T 17431.2•2010)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3•2007)。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0•2020)要求建材产品有害物质含量参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标准执行。
企业质疑陶粒与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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