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改善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布点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方法和调整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与调整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中站位布设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及调整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潮间带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点位、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海滨浴场监测点位和应急监测点位等的布设与调整。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