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4 月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流的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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