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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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0-03-30
实施日期 2020-03-3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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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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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概览

AI版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概览
1. 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辽宁省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利用活动。
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禁止侵占或破坏。
管理部门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探矿权与采矿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需缴纳资源税和补偿费。
环保与安全要求勘查和开采需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水土保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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