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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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评[2018]17号
发布日期 2018-07-21
实施日期 2018-07-2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环评[2018]17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7月23日印发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18 M】 下载  |  查看
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两个文件都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原则,分别针对水利建设项目中的灌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以下是对两个文件内容的分析:
《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1. 适用范围适用于灌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他包含灌溉任务的工程也可参照执行。
2. 项目合规性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各类规划相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应遵循以水定产、以水定地原则。
3. 选址与环境敏感区项目选址应避免占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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