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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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泉环保法[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10-09
实施日期 2021-10-0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泉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试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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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pdf 【1.0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概览
核心目的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或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不予处罚的三种类型
1.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2. 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
3. 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关键实施要求
严格适用条件需全面调查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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