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 行)》),现予印发。请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标准(试行)》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郭萍 联系电话:0471-4632076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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