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征求意见稿)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CHIN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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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GB14622-20XX
发布日期 2024-10-31
实施日期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 Ⅰ型试验、Ⅱ型试验、Ⅲ型试验、Ⅴ型试验、车载诊断(OBD)系统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GTR No.2)、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EU No.168/2013)、《欧洲议会及理事会 168/2013 指令附录Ⅴ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EU No.134/2014)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的补充法规-关于两轮、三轮和四轮车的车辆结构和一般要求》 (EU No.44/2014)及其修订版本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Ⅳ型试验修改采用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的有关技术内容,也采用了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EU No.168/2013)、《欧洲议会及理事会 168/2013 指令附录Ⅴ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EU No.134/2014)的部分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上述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修订了 Ⅰ型试验部分污染物的限值;
——修订了 Ⅱ型试验部分污染物的限值;
——修订了 Ⅲ型试验的试验方法;
——修订了 Ⅳ型试验的测试程序及试验方法;
——修订了 Ⅴ型试验的耐久里程划分,修改了推荐劣化系数;
——修订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三轮摩托车的 Ⅰ型试验的测试循环修改为世界摩托车测试循环(WMTC);
——加严了 Ⅰ型试验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对非甲烷碳氢(NMHC)的测量要求和限值,增加了对CO2的测量要求;
——加严了 Ⅱ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修订了 Ⅳ型试验的测试程序及试验方法,加严了 Ⅳ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 Ⅴ型试验的耐久循环和试验方法;
——修订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车辆在用符合性的要求;
——修订了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Ⅰ型试验的测试循环修改为世界摩托车测试循环(WMTC);
——加严了 Ⅰ型试验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非甲烷碳氢(NMHC)的测量要求和限值,增加了 CO2的测量要求;
——加严了 Ⅱ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修订了 Ⅳ型试验的测试程序及试验方法,加严了Ⅳ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 Ⅴ型试验的耐久循环和试验方法;
——增加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车辆在用符合性的要求;
——修订了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C、D、E、F、G、H、I、J、K、L、M、N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内燃机研究所、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xxx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本标准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0.3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征求意见稿).pdf 【6.59 M】 下载  |  查看
附件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8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该名单列出了36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主要包括:
1. 国家部委与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7个中央部委
各省市生态环境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 行业协会
中国摩托车商会、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日本汽车工业协会
3. 检测与研究机构
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等
4. 摩托车与汽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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