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 年 7 月 10 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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