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相灿、曹洪法、张宏、赵仁兴、毛节泰、徐南妮。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从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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