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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