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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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7/596-2006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4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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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DB37_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0.5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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