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十四五”期间国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作用,保证水站数据连续性,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有效支撑水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排名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非正常运行期间采取的采样、补测以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相关技术要求。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制订,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
本规定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非正常运行期间采取的采样、补测以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相关技术要求,实际水样比对工作参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的监测项目为 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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