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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