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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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发[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12-12
实施日期 2023-12-1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2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是一份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文件,文件编号为浙环发〔2023〕47号,发布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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