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和GBZ 188-2014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水富、王大宇、于信波、葛建忠、彭超、刘金荣、郭庆华、傅旭英、史军、贾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对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总结报告编写基本准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写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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