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以下简称《贮存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危险废物标准规范强化环境监管服务的通知》(粤环函〔2023〕327号)要求,为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标准规范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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