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 1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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