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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