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提高各种环境监测仪器、传输网络和有关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互操作能力,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系统中上位机和现场机之间数据通讯、控制和报警等信息的传输协议。本规范的附录 A、B、C、D 是规范的附录。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收集子系统和信息综合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 本规范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规范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协议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本规范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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