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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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发〔2019〕14号
发布日期 2019-06-06
实施日期 2019-06-0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6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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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pdf 【0.1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浙江省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通告概览
执行范围
地区浙江省全部行政区域。
执行行业与时间
1. 新建项目
已有限值标准的行业(非燃煤电厂及锅炉):2018年9月25日起新环评项目执行。
燃煤电厂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DB33/2147•2018》标准。
无限值标准的行业后续标准发布后同步执行。
2. 现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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