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水环 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主要修改 内容有: --调整和规范了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据; --补充完善了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期; --调整了调查与补充监测要求; --修订了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补充了河网平原区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完善了入海河口、 近岸海域的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 --完善与细化了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 --增加了允许排污量、生态流量的分析计算方法; --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估算、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要求; --修订了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废止。 本标准附录A ~F、附录H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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