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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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6-05-01
实施日期 2016-05-01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江苏省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此方法。
本方法规定了江苏省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方法由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组织制定。
本方法起草单位: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江苏省地市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方法、程序和内容。
本方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涉及生产、使用、存储、运输环境风险物质的工业企业、化工园区、港口码头、道路运输、内陆水运、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输、生活污水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区域突发环境风险评估)。
综合考虑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进展以及江苏省实际环境风险的特点,本方法暂不考虑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尾矿库风险评估,不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城镇燃气管道等单位和设施、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
利用本方法可以开展行政区域典型环境风险特征分析、环境风险指数计算以及区域环境风险等级判定,评估结果主要服务于行政区域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环境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对不同区域环境风险水平和风险要素的横向比较识别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高风险区域,确定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能力的薄弱环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案及实施计划,最终实现对江苏省内区域环境风险的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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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江苏省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方法 苏环办[2016]196号附件.pdf 【1.2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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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苏省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方法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江苏省地市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涵盖工业企业、化工园区、港口码头、运输(道路、水运、管道)、污水处理厂等风险源。
不涉及土壤环境、核设施、农业面源污染、农村垃圾/污水等。
2. 评估框架
采用 指数法,基于三大核心指标:
1. 环境风险源强度(S)
2. 环境风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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