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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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宁环规发[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8-03
实施日期 2020-08-0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宁政办发【2018】129号),规范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环办固体【2019】38号),我厅组织起草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并经厅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主动与各市行政审批局对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3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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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pdf 【3.6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概览
文件背景
依据文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夏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宁夏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
目的规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确保完成减排目标。
适用范围
对象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铅、汞、镉、铬、砷五类污染物)。
行业范围有色金属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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