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为落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的职责,有序实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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