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厅字[2021]1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 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21] 8号) 文件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 项目盲目建设,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两高”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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