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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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省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 2017-01-04
实施日期 2017-03-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于2016年12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7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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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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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概览
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为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
重要内容
1. 责任分工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纳入财政预算。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其他部门(如规划、国土、环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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