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除 λ 限值和装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车辆的碳氢化合物排放限值为非强制性要求外均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依据 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 500《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制订,同时参考美国 EPA-AA-RSPD-IM-96-2(1996 年)技术指南、美国加州 BAR97(2002 年版)法规中加速模拟工况(ASM)的相关技术内容,并补充了相应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对 DB11/ 122—2010 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11/ 122—2010。 本标准与 DB11/ 122—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注册登记车辆的外观检验和 OBD 检查要求; ——调整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 OBD 系统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和设备技术要求; ——明确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孟良、王计广、沈姝、周华、秦孔建、李菁元、谢振凯、方熙宇、冯谦、连爱萍、田野。 本标准于 2000 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2006 年第二次修订,2010 年第三次修订,本次是第四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M类和N类在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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