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0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