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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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评[2023]104号
发布日期 2023-06-26
实施日期 2023-06-2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方法,有效衔接环评“三本账”和排污“许可量”,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要求,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等有关技术规定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总量”)的相关核算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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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通知概览
文件目的
规范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方法,确保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监测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涉及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核算。
关键内容
1. 污染物种类与核算范围
废气污染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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