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方法,有效衔接环评“三本账”和排污“许可量”,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要求,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等有关技术规定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总量”)的相关核算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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