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新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