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效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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