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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